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的价值。知识产权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系到了这一类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从知识产权的特征来说,其可能存在一个多元可能性利益的分配方案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一方案的实施,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保护,确保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分配,追求一种权利用尽原则,注重对知识产权可能产生垄断性分割问题进行解决,确保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其主要归属个人所有,并且知识产权存在着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过渡的阶段,在对其进行保护过程中,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对其保护形式和保护期限予以有效界定。知识产权一方面要体现出个人权利的保护,使社会新知识、新技术得以涌现;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这种特殊智力进行共享,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学,从而带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针对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注重强调知识产权使用的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授权,使知识、技术投入到产品生产和制造中,这些产品首次出现,将导致知识、技术的“丧失”。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已经被“用尽”。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如何变化,针对于这一情况如何做好有效应对,是本文深入探究的内容。
1 权利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1.1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兼备人身权与财产权,为权利用尽原则奠定基础
产权经济学认为知识产权和物质财产是其组成的两大部分,在对知识产权和物质产权管理过程中,可以借助于统一的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并考虑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保证产权的实质问题得以突出。波斯纳认为,在对知识产权和物质产权问题处理过程中,交易成本对二者有着较大的影响,当交易成本较高,法律在对其进行保护过程中,必须具有针对性,不可能从宽泛的财产权保护去分析问题,而是要把握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其保护效果得到有效的提升。知识产权具备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财产权则反映出了知识产权所具备的财产价值。知识产权在应用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对利益冲突和矛盾进行平衡,是其考虑的重点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权利用尽原则的把握,则考虑到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实际情况,对冲突和对立进行有效的缓解。
1.2 知识产权维持平衡和协调利益关系的需要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和技术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经济效益提升的关键,这一形势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出现,导致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就需要在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法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和界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分配过程中,正义、公平、效率是利益协调的关键。而在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强调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的公平分配朝着不公平分配方向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优势国家将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知识产权,这就导致接触和交易成本增加,造成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不公平。为了对这种不公平进行限制,权利用尽原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限制,在第一次产品交易中,知识产权权利处于耗尽的状态。通过权利用尽原则,注重体现出知识产权发展的公平、正义。
1.3 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的同时,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任何的扩张都需要提升接触和交易成本,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转化为财产的激励将会减弱。权利用尽原则的应用,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最大化的发挥,使新技术、新知识在面世时,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使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得到提升。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规定,经权利人许可生产的知识产权商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知识产权的控制权[1]。销售商在获取知识产权后,能够进行无限制的销售。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考虑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价值以及贸易自由化价值,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以保证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有效的体现。权利用尽原则的体现,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既考虑到了知识产权自身的性质,又考虑到了国际贸易的特点,使知识产权的效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
2 权利用尽原则存在的局限性分析
2.1 平行进口中产生的价格上涨问题
权利用尽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其注重在一次贸易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耗尽,这样一来,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在产品获取方面,交易成本有所下降,使知识产权优势较弱的国家,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但是在平行进口中,价格上涨问题将会被忽略。权利用尽原则注重降低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但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具有控制权利,其在产品贸易过程中,对价格起到了重要的影响[2]。权利人在进行平行进口交易过程中,对包装和商标的细微改动,或是借助于技术嵌入方式,能够对市场进行分割,将成本添加到消费者身上。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供求关系对知识产权产品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专利权人受到第三方的控制,对价格进行相应的改变,从而对平行进口中的价格机制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结合TRIPs第三十条的规定,WTO成员借助于强制出口规定可对产品进行出口,但需要对规模进行限制,避免垄断行为的产生。而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利润,平行进出口的价格将会抬升,在利润转移过程中,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实际效益,可能对本国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价格的上涨。
2.2 知识产权壁垒问题突出
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用尽原则的规定,并非是统一的,各个国家在这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导致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以及国内知识产权,可能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就以TRIPs协议来看,其对各国的权利用尽原则予以保留,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则具有国内立法权。这样一来,各国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会设置不同的权利用尽原则。此外,为了保护国内市场,知识产权壁垒也随之出现。受到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将导致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对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带来不利影响。
2.3 进一步加剧内部市场竞争环境
知识产权法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如何在用尽之前保证知识产权获取更高的效益,成为知识产权把握的一个焦点性问题。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在产品第一次面试后,权利人丧失知识产权的控制权,其新技术、新知识流入市场。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权利所有人往往以财产价值对其价值进行表示。这种情况下,知識产权带来技术革新,必然会转化为产品价格,以高价格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而这一情况下,势必导致内部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引发一系列违规竞争问题,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3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应对举措分析
3.1 把握知识产权类型,坚持适度原则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对国际知识产权法权利用尽原则把握过程中,要注重结合国情,坚持适度原则。所谓的适度原则,就是对知识产权中各项权利性质予以把握,突出差异性,不能够采取统一的方法,而是要围绕国家利益,做好权利用尽原则的安排和适用。例如专利权,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把握必须考虑的一个重点。随着我国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中国制造”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专利权保护,关系到了我国企业的核心利益。专利权保护过程中,要对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予以把握,专利权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专利权保护过程中,对国际用尽原则予以适度采用,做好相应的限制,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核心利益。例如在商标权方面,考虑到平行进口问题,可对其采取适当宽松的态度,在保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对他国利益予以权衡[3]。
3.2 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差异性原则
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把握,地域性问题要予以重视。我国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应用,由于国家性质不同以及我国所处国际地位不同,对国际用尽原则的把握,要做好区分。例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发展,产品具有多样性,贸易自由化特征显著。根据这一情况,香港和澳门地区对权利用尽原则的把握,要围绕贸易情况做好妥善安排。而我国其他地区,一些沿海地区对外贸易发达,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把握过程中,可以做出相应的改进,使权益获得方式得到优化。至于内陆地区,对外出口较少,则可以根据国内市场形势,对知识产权法问题做好对应的部署。
3.3 加快区域内合作,就权利用尽原则达成一致性原则
国际用尽原则是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利益出发点不同,可能存在诸多的分歧,这种情况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目标的实现。同时,国际用尽原则的利用,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权利用尽原则使用需要结合地区情况,这使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则应用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限。对此,我国在就权利用尽原则把握过程中,要注重加快区域内合作,达成双边或是多边协议,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以及权利用尽原则达成一致性意见。这样一来,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法权利用尽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原则仍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把握,要注重对地域差异和发展差异进行把握,做好妥善的应对,使权利用尽原则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青.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适用与发展[J].河北法学,2012,01:133-138.
[2]杜玉琼.论国际专利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原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1:113-117.
[3]冯雨.利益平衡视野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对策考量[J].福建法学,2016,01:24-29.

